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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投资股票和基金 上限调整为25%

2010-08-12来源:956

       保险资金投资运用政策正密集出台。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昨日(8月11日),保监会又发布了以《办法》为精神的 《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投资市场、品种和比例等方面,对现行险资运用政策进行了系统性调整,并规定,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

       目前,虽然股权、不动产投资领域已经开闸,但相关的配套细则尚未落地。对此,保监会指出,将制定投资资产的认可标准,完善投资能力标准,发布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及资产托管、资产配置等配套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保险资金运用政策法规体系。
明确四大类资产

       《通知》对投资资产类别进行了划分,明确了流动性、固定收益、权益和另类等四大类资产,确定了系统性风险控制上限。

       流动性方面,配置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余额,不低于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应根据负债需要进行配置。权益投资控制在上季末总资产20%的比例内,由保险公司根据计划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增加了投资工具

       《通知》增加了部分投资品种,调整了可投资债券的信用级别。

       在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中,《通知》将可投资有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有担保的企业债券、有担保的公司债券、有担保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有担保的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司债券。将投资有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此前,据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对可投资无担保债券的品种,调整为无担保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商业银行发行的无担保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投资中国境内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信用等级,调整为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而根据2009年底颁布的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债券,其中无担保企业债券应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通知》规定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加大自主配置空间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权益类投资在上季末总资产20%的比例内,自主投资股票和股票型基金,也即打通了股票和股票型基金比例。

       与刚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相比,《通知》还有更具体的规定:投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该公司总股本的10%;超过10%的仅限于实现控股的重大投资;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且投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的余额,合计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5%;投资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投资单一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份额的10%。

       债券投资方面,《通知》取消了有担保债券总额限制和小类比例。据《通知》,保险公司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以及有担保的企业 (公司)类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总额。
而根据此前的《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投资的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投资一家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
放宽境外投资范围

       《通知》将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的范围,调整为境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

        在香港市场,股票品种调整为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债券品种调整为主板市场上市公司以及大型国有企业在港公开发行的债券。

       对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的余额,《通知》规定,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对保险公司投资境外市场、金融产品及管理方式,保监会将做另行规定。

       保监会称,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推进保险资产全球化配置,分散了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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