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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顿电子再申请上市 高新资质疑问待解
2012-05-16来源:上海商报 1440
去年2月被取消IPO审核的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依顿电子”),近日再次申请主板上市。发审委因依顿电子“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突然取消了依顿电子的审核会议,使依顿电子陷入进退维谷的尴尬境地。
记者就发审委提到的“尚有相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落实”对依顿电子进行了采访,然而并未得到企业的回复。据业内人士称,依顿电子申报期间内的重大税务处罚和相关环保事项或许是此次IPO被否主因。
高新资质扑朔迷离,核心竞争力缺失
据招股书上显示:依顿电子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2006年至2007年为免税期,2008年至20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09年、2010年公司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别占同期净利润的14.50%、13.97%,高达33138.72万元 、28099.62万元,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很大的影响。
为了能在2011年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依顿电子抓住了高新技术企业这根“救命稻草”。据公司招股书上显示:2010年12月,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公司从2010年至2012年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办法之规定,必须满足多项规定,其中一条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然而依顿电子在按文化程度划分员工结构时,似乎有些刻意回避这个情况,只显示了大学本科及以上3.13%,中专及其以上43.24%,高中及其以下53.63%,并没有明确大专科以上学历员工的占比。依顿电子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截止到2011年年底,共有员工9498名,生产员工占到了员工总数的74.94%。
一位投行告诉记者:一般此类企业对生产员工的学历要求都不是很高,更何况近年来珠三角地区出现“用工荒”。依顿电子大专以上学历程度的员工能否达到30%,或将成为其能否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
此外,据招股书上显示:依顿电子公司一直在加大科研经费,拥有技术优势。然而作为为高新技术企业,依顿电子却仅拥有仅拥有1项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为一种硬制线路板代替软性线路的生产方法,而公司在招股书上并未对此专利的用途进行披露,这项发明专利对公司的影响和重要程度就更让人觉得扑朔迷离。而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汕头超声电子拥有7项发明专利,与此相比,依顿电子在市场竞争中缺乏核心竞争力。
为此,依顿电子不得不在招股书上表明,技术领先对公司的作用。“掌握全面的生产技术、并对生产工艺进行持续的改进,是公司长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和重要保障。未来本公司若无法保持对新技术的吸收应用以及对新产品、新工艺的持续开发,将面临丧失目前技术优势的风险。”
董事甘当“活雷锋”,高管稳定无保证
据招股书上显示:除李永强、李永胜和李铭浚三位董事通过依顿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最近三年无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报告期内公司九位董事中四位董事李铭浚、黄绍基、王忠(已于2010年1月辞任公司董事)及常盛、监事何国强均未在公司领取薪酬。如果说董事李铭浚因持有公司股份不领取薪酬,是意料之中,情理之外的事。而其他三位董事及监事会主席何国强为何甘当活雷锋,不领取薪酬,就让人费解了。尽管董事、高管不收取薪酬可以增加公司的净利润,同时在公司分文不领的董事和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也将无法保障。
依顿电子先前就有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大幅度变动的先例。据招股书显示:陈永恩、王忠因个人原因分别于08年、10年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陈永恩2008年起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梁建华为公司副总经理。2009年起因梁建华又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又聘任唐润光为公司副总经理。我们可以发现,依顿电子副总经理这个位子一直在换人。记者通过招股书,发现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唐润光2011年的薪酬为97.36万元,明显高于董事长19.9万、副董事长21.17万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此位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出资瑕疵有“前科”,屡次违反公司章程
根据招股说明书显示:2000年依顿有限设立时,依顿投资应根据依顿有限章程的规定于2000年6月2日前缴足出资注册资本的15%,但依顿投资未在该期限内缴足出资,依顿投资的第一次出资行为存在瑕疵。同时,2005年1月,依顿有限进行增资,但这次增资却并未经过审批机关的审批。2007年6月14日,依顿有限于香港设立依顿香港,这次成立的依顿香港发生在商务部批准其成立依顿香港之前,仍然存在瑕疵。
由此可见,公司曾经多次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前科”。尽管依顿电子的保荐人与律师认为,上述瑕疵并不会对依顿电子的IPO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因为上述瑕疵后经过补办手续、主管部门认定等方式,已经合法。此种说法显然十分牵强,相比之下,记者更加关注的是如果企业上市了,能否保证遵守公司的章程,确保投资者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