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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激光调整资产出售事宜实施条款公告
2012-06-26来源:凤凰网财经 635
证券代码:002008证券简称:大族激光公告编号:2012030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资产出售事宜部分实施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12月23日,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族激光”)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出售5家控股及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详见
2011年12月13日披露的第2011041号—《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光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权的公告》,第2011042号—《关于转让参股公司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的公告》,第2011043号—《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海南颐和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第2011044号—《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宁波大族德润数码印刷版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
告》,第2011045号—《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码影像技术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此次资产出售事宜付款期限至2012年6月23日。
截至 2012 年 6 月 25 日,公司已收到深圳市大族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族德润
数码印刷版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码影像技术有限公司和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大族”)股权转让款全款,金额合计 81,400 万元;海南颐和养老产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颐和”)股权转让款定金 1,500 万元。
鉴于海南颐和部分股东尚未出资完毕,海南颐和原定开发项目未能按期进行,经友好协
商,公司与南京丰盛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集团”)计划对转让海南颐和
及丰盛大族股权事宜签署《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权
转让补充协议》约定丰盛集团应于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的议
案之日起 18 个月内,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3,500 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公司;在海南
颐和公司过渡期内,公司委托丰盛集团代表公司参与海南颐和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包
括项目开发、融资、管理人员委派等;丰盛集团用其持有的丰盛大族 20%的股权质押给公
司,作为丰盛集团履行相关约定的担保。
关于海南颐和《股权转让协议》部分条款修改补充如下:
(以下甲方指“深圳市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乙方指“丰盛集团”)
一、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第3款“甲方将其持有的海南颐和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的议案
经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乙方应将股权转让
款人民币13500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修改为“甲方将其持有的海南颐和公司股
权转让给乙方的议案经2011年12月23日召开的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内,乙方应将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500万元以银行
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
二、股权转让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第1款“若乙方在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甲方将其持有的海南颐和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的议案之日起7个月内不支
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500万元,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对已收
取的150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修改为“若乙方在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甲方将其持有的海南颐和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的议案之日起18
个月内不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3500万元,则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甲方对已收取的150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
三、在海南颐和公司过渡期内,甲方委托乙方代表甲方参与海南颐和公司的日常经营
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开发、融资、管理人员委派等。
四、乙方用其持有的南京丰盛大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的股权质押给甲方,作为乙
方履行本协议的担保。
关于丰盛大族《股权转让协议》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以下甲方指“大族激光”,乙方指“丰盛集团”)
一、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 1 款“乙方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受让甲方持有的丰盛大族公
司、宁波大族德润数码印刷版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码影像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并签
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乙方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受让深圳市大族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南
颐和养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前述股权转让应付股权转让款共
计人民币 55625 万元”修改为:“乙方于 2011 年 12 月 9 日受让甲方持有的丰盛大族公司、
宁波大族德润数码印刷版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大族数码影像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并签订了
股权转让协议,前述股权转让应付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 40625 万元”。
二、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第 4 款“乙方就乙方及南京新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
述款项 56400 万元在本协议履约期内向甲方提供了甲方认可的履约担保。” 修改为:“乙方
就乙方及南京新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上述款项 41400 万元在本协议履约期内向甲
方提供了甲方认可的履约担保。”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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