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内容
浏览量
最高被罚164.26万!12家宝安区违法企业曝光!
2018-12-17来源:pcb信息网1511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打好全区公共安全攻坚战,现将我区近期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进行通报。
11月,宝安区共有12家生产经营单位被处罚通报。
深圳市鼎盛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0.17”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安排一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违法行为:安排一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违法行为: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甘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2018年7月2日,福海街道和平社区深圳市国际会展中心一期C4会展厅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深圳金鑫绿建股份有限公司、中建钢构广东有限公司、张建设、王占奎、钟红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我局于2018年11月15日、11月19日对责任单位及个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具体如下:
1. 金鑫绿建公司对李某波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确保李某波掌握钢梁安装工的安全操作技能,且未严格督促李某波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同时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地向政府相关部门及中建钢构广东公司报告该起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谎报事故和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由我局依法对其合并处罚122万元。
2.中建钢构广东公司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不到位,未确保从业人员掌握钢梁安装工的安全操作技能,且未对金鑫绿建公司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事故区域的事故隐患并督促金鑫绿建公司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处罚22万元。
3.金鑫绿建公司主要负责人张建设未认真督促、检查钢梁安装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事故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同时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如实地向政府相关部门及中建钢构广东公司报告该起生产安全事故,且存在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由我局依法对其处罚10.8万元。
4.中建钢构广东公司总经理王占奎未认真督促、检查钢梁安装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组织安全生产检查以消除事故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处罚9.36万元。
5.中建钢构广东公司项目经理钟红春未对金鑫绿建公司进行有效的统一、协调管理,未及时发现事故区域的事故隐患并督促金鑫绿建公司进行整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由我局依法对其处罚0.1万元。
深圳市润和五金氧化有限公司“10.15”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违法行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深圳市宇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9.26”安全设备使用维护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1.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2.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第(二)项。
处罚决定:合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深圳市金琦智科技有限公司“10.19”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深圳市信必成实业有限公司“10.12”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深圳市利拓微科技有限公司“10.1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车间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深圳市安元达电子有限公司10.10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公司员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深圳市成泰印刷有限公司“10.23”安全设备使用维护违法行为案
违法行为:1.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3.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第(二)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
处罚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给生产经营单位制造困难障碍和负面影响,而是为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环境和谐稳定。